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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写下欠条,就能“洗白”截留的货款?

【字号:    】        时间:2026-03-27      

离职时与公司“结账”,写下一张欠条,就能将职务行为包装成民事纠纷,从而逃避刑事追究?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只要非法占有目的在先,欠条绝非“护身符”。

2022年5月,广水市某公司销售经理熊某成离职。此时,经其手销售的80余家客户货款均已收齐,但其并未将41万余元货款上交公司,而是写下一张欠条后离开。直至2025年案发,这笔钱也未能归还。2025年12月22日经广水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广水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熊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是“借款”还是“侵占”?关键在“占”不在“借”

“离职时写了欠条,说明我认这笔账,只是民事借贷,怎么就成了犯罪?”面对熊某成的辩解,检察官并未被欠条的表象所迷惑。

时间回溯至2020年10月,熊某成担任广水市某公司销售经理,手握货物销售和货款回收的关键职权。经查,2020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熊某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部分货物交由业务员左某、王某对外销售,二人所收货款均上交其本人;另有部分货物由其直接销售给80余家客户。根据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后应及时上缴财务,但熊某成多次将货款截留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累计未上缴公司货款达41万余元。

2022年5月,熊某成从公司离职。此时,其经手销售的80余家客户货款已全部回笼,公司多次要求其对账结款。面对公司的催讨,熊某成并未将截留的货款上交,而是出具了一张欠条,试图将已经发生的侵占行为“包装”成民间借贷关系。此后,公司多次催讨,熊某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5年9月案发,这笔款项始终未予归还。

承办检察官指出,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这一关键点展开了细致审查。经审查查明,熊某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际控制并处分了公司货款,其侵占行为已经完成。离职时虽出具欠条,但该欠条并非其主动还款意愿的体现,而是对已发生侵占事实的事后确认,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更关键的是,熊某成离职后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具备还款能力却拒不归还,足以印证其主观上自始便无归还意图。据此,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监督与教育并重,让证据链“开口说话”

案件办理过程中,广水市检察院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针对熊某成拒不认罪并辩称货款系“约定民间借贷”的情况,办案人员围绕其职权范围、公司与商户的正常交易模式、货款回流方式等关键节点展开全面审查及自行补充侦查。

经逐一梳理了80余家客户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财务账目等书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讯问环节,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逐项驳斥熊某成的辩解。面对众多客户的证言、一笔笔清晰的对账单,熊某成的“借款”谎言被彻底揭穿,其侥幸心理逐渐瓦解。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熊某成的态度发生转变。承办检察官充分阐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对量刑建议的实际影响。经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熊某成最终打消侥幸心理,主动提供家属联系方式,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在庭审过程中,熊某成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依法履职精准打击,守护民企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的手段日益隐蔽,离职时写欠条、打借条,试图将刑事犯罪‘包装’成民事纠纷,是经济犯罪常见的‘障眼法’。”承办检察官表示,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主观故意产生于非法占有财物之时,事后是否出具欠条、是否承认债务,均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该案的办理,是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强化诉前主导、精准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的缩影。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守程序公正理念,推动侦查机关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针对作案手法隐蔽、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复杂情形,检察机关强化引导侦查取证,把准案件定性,明确取证方向。在办理侵吞货款类职务侵占案件时,注重从被害单位查实行为人职权内容、公司与商户间的正常交易模式、货款回流方式等关键证据,锁定钱款最终去向,进而综合认定犯罪事实,精准认定犯罪数额。

      同时,广水市检察院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将退赔情况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积极推动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挽回企业损失。此举不仅对以“借款”之名行“侵占”之实的行为形成有力警示,也为守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