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清晨的阳光掠过徐家河水库的水面,一尾尾鲜活的鱼苗顺着徐某某的手掌划入水中,尾鳍轻摆,转瞬间融入碧波之中,这是一场特殊的“道歉”,也是检察机关以司法之力守护长江流域生态的生动注脚。
2025年3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携带电鱼工具到广水市徐家河水库边进行捕捞,在捕捞过程中被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中队现场查获,经称重,其渔获鲫鱼、甲鱼、乌鱼重量为1.64公斤,经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徐某某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后,广水市公安局以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至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一诉了之”。通过实地走访询问村民,检察官了解到徐某某平时靠务农为生,此次电鱼确系一时糊涂,属于初犯、偶犯且捕捞数量较少,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长江禁渔不应是“一刀切”的严管重罚,更应通过司法的温度与精度,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推进。
结合案件情节,检察机关认为徐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情节较轻,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然而“不起诉”不代表“不负责”。为了让徐某某真正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也为了修复被破坏的水域生态,检察机关启动了“刑事+生态”的双轨处理模式。一方面开展公开听证,听取人民监督员及听证代表意见,依法对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向其释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监督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义务。
为了确保修复效果,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徐家河水库相关资料,根据水库的生态情况,确定了适合投放的鱼类品种和数量,并全程监督投放过程,确保每一尾鱼苗都能真正为水域生态“添力”。
从电鱼违法到放鱼赎罪,这起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缩影。长江十年禁渔,不仅是对鱼类资源的保护,更是对整个长江生态系统的守护。近年来,广水市检察院始终将长江生态保护作为重点领域,通过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的办案机制,既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又注重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生态,让“惩治”与“修复”并重,让“警示”与“教育”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