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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水:非法电鱼“不起诉” 增殖放流护生态

【字号:    】        时间:2025-08-15      

近日,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作出一起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检察官的现场监督下,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向广水市徐家河水库投放了一批鱼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了生态修复义务。

3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徐家河水库边捕捞时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称重,其渔获鲫鱼、甲鱼、乌鱼重量为1.64公斤。经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徐某某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后,广水市公安局以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至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徐某某平时靠务农为生,此次电鱼属初犯、偶犯且捕捞数量较少,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结合案件情节,检察机关认为徐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情节较轻,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然而“不起诉”不代表“不负责”。为了让徐某某真正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也为了修复被破坏的水域生态,检察机关启动了“刑事+生态”的双轨处理模式。一方面开展公开听证,听取人民监督员及听证代表意见,依法对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向其释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监督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义务。

为了确保修复效果,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徐家河水库相关资料,根据水库的生态情况,确定了适合投放的鱼类品种和数量,并全程监督投放过程。

这起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缩影。近年来,广水市检察院始终将长江生态保护作为重点领域,通过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的办案机制,既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又注重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生态,让惩治与修复并重,让警示与教育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