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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丨潜逃24年的抢劫犯被起诉!

【字号:    】        时间:2021-07-29      

   “是,我自愿认罪认罚。”近日因抢劫潜逃了24年的姚某某在承办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称保安员,持刀威胁司机抢劫 

  1997年1月31日晚9时许,姚某某伙同郭某某、黄某某、明某某来到广水市马坪镇境内316国道上,见一辆由陕西开往湖南的货车停在路边,便自称是保安,向该车司机赵某某、王某某和货主樊某甲、樊某乙索要钱财。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在货车前,黄某某蹬上货车左侧踏板,姚某某、郭某某蹬上货车右侧踏板,殴打驾驶室内的货主和司机,见他们仅拿出些零钱,姚某某、郭某某拿出携带的西瓜刀,拍打、威胁货主和司机,姚某某从货主樊某甲内衣口袋内搜走现金2600余元。后四人逃离现场,将抢得赃款平分。 

  改名换姓,“漂白”身份也难逃制裁 

  案发后,姚某某等四人被批准逮捕并被列为网上逃犯,后其他三人陆续归案,唯有姚某某音信全无。直至2021年2月,警方发现姚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以“蒲某某”的名义办理过身份证,2月20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将姚某某抓获。 

  “当年我逃匿到四川达州渠县,交往了一个女朋友,后和她结婚。当时她姐姐户口上多了一个叫蒲某某的人,我就顶替了这个人的身份。我病了不能上医院,不敢用身份证,到现在我患了肺结核,20多年了,我很后悔……”姚某某表示对当年的行为后悔不已。 

  近日,广水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解析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姚某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改名换姓在外二十四余载。逃犯真的能够一逃了之吗?犯罪的人通常存在的侥幸心理就是:能跑多远是多远,能逃多久算多久,风声不紧了回来就没事了。姚某某真的能逃脱法律的惩罚吗? 

  这就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姚某某属于立案批捕后逃避侦查,他的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