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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蝇头小利”害人害己

【字号:    】        时间:2024-03-05      

“我现在非常后悔,误交损友,为了点蝇头小利,把自己从一个好好的守法公民变成了一个犯罪分子,真的是得不偿失啊。”小王(化名)对办案检察官说道。2023 年 11月,经广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2 年9月,小王在小李(化名)处心积虑的接触下,逐渐与之熟络起来,在得知小王抱怨赚钱少后,小李乘机询问小王是否想要赚快钱,但会冒一点点风险。见小王有些犹豫,小李主动给小王“画饼”并且告知不会坐牢,他介绍了不少人干这个也没被抓。经不起诱惑的小王在明知赚快钱方法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依然答应了小李的邀请。

同年10月,小王在小李的安排下,乘车前往外省,到达外省后,一名自称张某某的陌生男子使用虚拟号码主动联系小王,让小王找宾馆住下,并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小王300元用作打车和开房费用。次日上午,张某某联系小王在地铁站碰头,并给了小王500元现金,让其前往附近的银行办理银行卡,小王将办理好的银行卡和 Ukey 交给张某某暂为保管,并告知其密码。第三日,张某某将银行卡及 Ukey 交还小王,并安排其乘火车更换地点,用同样的方式,采用出借银行卡及 Ukey 并配合在手机上刷脸登录银行 APP 等方式接收上游网络犯罪所得并帮助转移。至案发,该银行卡涉案三十余起,涉诈资金四十余万元,小王从中获利三千余元。

案发后,小王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案件移送至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定,小王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并配合“刷脸”登录银行APP 转移涉诈资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小王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提出确定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检察官提醒: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逐步加强,当银行账户出现资金频繁划转、流水数额激增等可疑交易特征时,往往需要通过“刷脸”“手机验证码验证”等方式对持卡人是否系卡主本人进行验证。犯罪分子为减少风险、降低犯罪成本,多将“卡主”们带至较隐蔽或指定地点进行“跑分”洗钱,要求协助转账,最终“卡主”们沦为帮助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