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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助力守护绿水青山

【字号:    】        时间:2022-06-14      

   6月10日,由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化成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责,广水市人民法院院长张珍担任审判长。 

  该案是今年以来检法“两长”首次出庭共同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6月,个体业主柳某某未经行政许可,收购周围乡镇老百姓捕获的野生动物,在其经营的水产店内剥皮、封包,欲销售牟利。2021年6月中旬,柳某某将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存放于刘某某家中。2022年1月,广水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刘某某家中当场查获扣押野生动物狗獾、野兔、斑鸠、野鸭等共计78只(条)。经鉴定,上述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91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水市检察院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赔偿费用并在广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同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鉴于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庭审过程中,广水市检察院检察长徐化成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二被告人实施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剖析,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并呼吁大家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均做了明确规定。希望柳某某、刘某某二人通过本案,真正认识到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及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的严重隐患,切实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徐化成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环节时说到。“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对造成的生态损害结果进行修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被告人在法庭上真诚地说。 

  “被告人柳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柳某某、刘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9100元,责令二人在广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广水市法院对该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采纳了广水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议。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检察机关干警等30余人观摩庭审。 

  检法“两长”同堂办案,是检法两家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体现,彰显了检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担当。近年来,广水市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加强办案力度,严惩各类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行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推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落实,采取“刑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方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促使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为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检察保障。 

  法律相关条文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